2025年09月01日更新
5.1.2:双组分产品应无气泡、结块、结皮或凝胶,搅拌后应为细腻、均匀膏状物或黏稠体。双组分产品两组分的颜色应有明显区别。
5.3:与结构装配系统用附件相容性
硅酮结构胶与结构装配系统用附件相容性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4:与实际工程用基材粘结性
硅酮结构胶与实际工程用基材粘结性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5:与相接触密封胶相容性
硅酮结构胶与相接触密封胶相容性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6.11.1:23:℃时的拉伸粘结强度、伸长率10%时的拉伸模量、最大拉伸强度时伸长率、割线刚度K12.5、拉伸模量、粘结破坏面积
7.4.2:综合判定
7.4.2.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4.2.2:型式检验项目符合5.1、5.2全部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4.2.3:外观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2.4:若5.2的检验结果有2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2.5:在外观质量合格的条件下,5.2的检验结果若有1项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时,用备用样品对该项进行单项检验,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A.1.1:本附录规定了密封胶与结构装配系统用附件(如密封条、间隔条、衬垫条、固定块等)相容性试验方法及结果的判定。
A.1.2:本试验观测以下指标:
a):密封胶的变色情况;
b):密封胶对玻璃的粘结性;
c):密封�对附件的粘结性。
A.5:结果的判定
1:颜色变化:每个试验试件与空白试件颜色变化一致
2:玻璃与密封胶:试验试件、对比试件与玻璃粘结破坏面积的差值≤5%
3:附件与密封胶:试验密封胶、参照密封胶与附件粘结破坏面积的差值的平均值≤20%
B.1:概述
本附录规定了密封胶与实际工程用基材(如玻璃、铝材、金属板等)粘结性试验方法及结果的判定。
本试验通过剥离粘结试验后的基材粘结破坏面积来确定密封胶与基材的粘结性。
B.5:结果的判定
密封胶与实际工程用基材粘结性:粘结破坏面积的算术平均值≤20%
C.1:概述
本附录规定了密封胶与相接触密封胶互相间的相容性。
本附录通过检测密封胶与相接触密封胶经加热和紫外线光照处理后外观及拉伸粘结性的变化,来确定密封胶与相接触密封胶的相容性。
C.6:结果判定
与接触密封胶相容性合格应满足下列全部要求:
———试验处理后试件外观无变化,外观无变化指:无明显变色、无发黏、无变软、无变硬、无膨胀、无裂纹等;
———每种处理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变化率均不超过±20%;
———每种处理方式粘结破坏面积均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