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28日更新
4.2.2:支承块宜采用挤压成形的未增塑PVC、增塑PVC或邵氏A硬度80-90的氯丁橡胶等材料制成。
4.2.3:定位块和弹性止动片宜采用有弹性的非吸附性材料制成。
6.2.1:玻璃安装时,不得在玻璃周边造成缺陷。对于易发生热炸裂的玻璃,应对玻璃边部进行精加工。
6.2.2:玻璃内侧窗帘、百叶窗及其他遮蔽物与玻璃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0mm。
7.1.1: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7.2.1-2: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5: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工程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工程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工程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7.3.1:安装在易于收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7.3.2: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8.1.1:当风荷载标准值不大于1.0kPa时,百叶窗使用的平板玻璃最大许用跨度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8.2.1:两边支承的屋面玻璃,应支承在玻璃的长边。
8.2.2: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高度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8.2.3:当屋面玻璃使用钢化玻璃时,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8.2.4:上人屋面玻璃应按地板玻璃进行设计。
8.2.5:不上人屋面的活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水平面夹角小于30°的屋面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1.1kN的活荷载标准值;
2.与水平面夹角大于或等于30°的屋面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直径为150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玻璃为0.5kN的活荷载标准值;
8.2.6:当屋面玻璃采用中空玻璃时,集中活荷载应只作用中空玻璃上片玻璃。
9.1.1:地板玻璃宜采用隐框支承或点支承。点支承地板玻璃连接件宜采用沉头式或背栓式连接件。
9.1.2: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11.1.1:单片玻璃、夹层玻璃和真空玻璃的最小装配尺寸应符合表11.1.1-1的规定。中空玻璃的最小安装尺寸应符合表11.1.1-2的规定(图11.1.1)